三、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省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响应国家支持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号召,加大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协调好有关财政贴息、贷款呆帐补偿和手续费补助等事宜后,可按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给予重点的贷款支持。已对小企业发放贷款,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纳入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
四、加强部门协调,用足优惠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强,涉及到人行、财政、劳动保障及放贷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农村信用社在积极承贷的同时,必须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所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和承诺担保等,并在政策框架内充分享受财政贴息、手续费补助及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等优惠。
五、努力拓宽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来源。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抓住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机遇,大力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彻底消除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及其它歧视政策。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要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放结合起来,凡是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已经存放在这些经办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今后新增社会保险基金,各地可以考虑存到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quot;因此,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农村信用社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努力争取社会保险基金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多存资金,进一步拓宽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来源。
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到期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具体的收、放和管理责任,使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准、收得回。要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使用和自主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专项监控,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档案。发现有收贷上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共同研究处置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到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