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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第九条
  8.从事特种作业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四、水务局(共38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采水资源的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2.取水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自治区政府令第42号)第三条
  3.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6.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7.城市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9.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10.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四条
  1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淤泥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2.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3.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14.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15.用水计划的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17.排水管网接入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十条
  18.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十九条
  19.排水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八条
  20.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1.围垦河道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2.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3.权限内工程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4.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5.企业防汛抗洪措施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
  26.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7.单位水平衡测试验收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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