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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审核依据。说明成本监审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依据、基础数据依据等。
  (三)成本监审的方法。监审方法包括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摊计算以及成本审核原则、定额等。
  (四)基本情况。说明成本监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等情况。
  (五)成本监审结论。主要是通过调查、审核、合理分摊计算、确定成本水平,成本效益分析结论要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期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在《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范围以内,按照定期成本监审的年限,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在成本监审之前,首先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阐明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经营者接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即按第十三条所列的成本资料内容报送。
  (三)成本监审机构接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后,对成本资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如有发现成本资料上报不齐全的,应要求经营者补足有关成本资料。
  (四)成本监审机构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八条 经成本监审机构监审的成本数据,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监审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成本监审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在调定价前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调整价格。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应及时进行协调或以适当的方式复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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