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定调价前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价格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及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说明调定价的申请理由及其基本情况。
(二)相关成本资料。
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提供近三年的相关成本(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提供资料,下同)。
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
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财务报表、帐簿及主要原始凭证或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和盈利情况等。
6、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成本监审受理。成本监审机构依据第十三条所列成本资料内容受理经营者的成本监审申请,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有关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内容包括:
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字是否真实;
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
3、对不合理的成本作出具体的核增或核减;
4、对成本水平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成本的认定。
(三)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受理成本审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因有特列情况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及时向经营者作解释,监审时间按有关规定相应顺延并告知经营者。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由。阐述成本监审的目的和要求,监审单位的名称、时间、对象以及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