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和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省级管理项目,接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中央管理项目;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本级管理项目,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上一级管理项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海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我省成本监审事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制度。
凡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要进行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当年已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价格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列入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