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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1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
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4]139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价格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本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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