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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事业性中介机构脱钩问题的报告

  2、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这与中介机构的设立有明显区别。2001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材料之三《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除建设工程数量少、投资规模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设立的外,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下同)都要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3、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定性有明确的解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副司长在2003年召开的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定位问题,大家在讨论中无非是三种形式: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企业。最后研究的意见,结合我国国情,定性就定事业单位。定性为中介机构不合适,不是唯一的,大家都可以建立。定性企业更不行,有形建筑市场不是盈利单位,不能挣钱。就是政府指定的非盈利单位,所以我们将有形建筑市场定性为事业单位。”
  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号)要求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这明确其与中介机构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有原则上的区别。武政(2004)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三)从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来看,不应将有形建筑市场作为中介机构对待
  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能在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中有明确规定: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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