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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事业性中介机构脱钩问题的报告

  (一)从有形建筑市场现在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有形建筑市场不属于中介机构的范畴
  1、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在建设部召开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会议上,建设部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有形建筑市场是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重要载体,是整顿的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和需要,是在实践中深化改革的产物。如果没有有形建筑市场,没有这个重要的载体,我们很多工作难以实施,这一点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肯定。”
  2、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指导下,我们把加强有形市场建设作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和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规范统一,建筑工程项目进场交易额逐年递增,并已从单一的建筑工程交易逐步发展成为有市政、水利、园林、交通等建设项目进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6年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经历了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的发展壮大过程。2003年,全市报建项目980项,在建规模3531.19万平方米,进场交易的额201.35亿元,同比增长了22%;保障招标会、开标会、答疑会374次,接待12569人次。实践证明,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将大量分散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集中进入公开的场所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大大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增强了政府的有效监督。有效地防止了“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规范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在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有形建筑市场在源头治理腐败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中,占据并发挥着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和发展,不应纳入中介机构范畴。
  (二)从国务院、建设部和市政府文件精神来看,目前不适宜将有形建筑市场定性为中介机构
  1、国办发(2002)21号文件已明确确定,有形建筑市场是经建设部批准的管理机构,具有管理职能。国办发(2002)21号文件指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九):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二条”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建设部(1997)24号文件指出:”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第一条: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三、中心的基本功能,第五条:中心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也是服务性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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