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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门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门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4]房348号)


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东门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管理的东门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双方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起始时间进行协商,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可参考闽价[2002]房80号文件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停车管理费:地下车库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0元;底层车位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地下车库停放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30元,地面停放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电动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1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3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60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认真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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