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
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调查和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4]167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当前,物业管理在全社会普遍推广实施,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和投诉已成为热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收费和乱收费情况时有发生。为贯彻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调查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时限
范围: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内容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
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重点
(一)检查重点。
1.在业主入住或装修期间,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强制收取费用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办法,变相多收费的;
3.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收费的;
4.不按规定的收费期限或收费对象收取费用的;
5.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6.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二)调查重点。
1.贯彻《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准备及执行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及建议;
3.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规模、范围及难点;
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及工作状况。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此次调查和检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统一组织领导,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选择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安排调查和检查;各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属地管理范围,确定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并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原则上每个区县检查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少于30家(不足30家的按实有数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