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
《税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规定应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如一台机器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年限7年,其尚可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年。如尚可使用年限低于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使用年限,则须符合
《税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
八、关于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问题
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生产经营有关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等。
企业扣除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区别不同情况,报送下列资料:
(一)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报告等基本资料(该资料应有清查人、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责任人的说明材料和有关帐册;
(二)因毁损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有关帐册,固定资产的报废还应附送报损固定资产的清册(要注明类型、数量、原值、已提折旧、未提折旧、净残值、清理费用、变卖处理损益、净损失等)和责任人的有关说明材料;
(三)因更新换代、技术进步等原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的有关基本情况;
(四)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帐册及资产、存货的基本资料和责任人的说明材料;
(五)对存货、原材料的报废损失,应附送有关该项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情况;
(六)对资产重组等特殊业务,资产报废的价值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残值处理,企业可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处理;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供证明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资料,如购进发票、评估证明文件等。企业取得海关监管的免税固定资产或其他部门管理的货物,其报废须有监管部门当期取消监管的书面证明。对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须提供其相关的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