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有关账册凭证及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应收账款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销售发票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及有关账册复印件和企业的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等;
(三)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附送坏账核销汇总明细表、核销审批表、贷款合同以及发生坏账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及有关帐册等。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若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有赔偿、司法部门判决有赔偿的,应扣除上述赔偿后作为坏账损失。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的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收回款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取消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问题
外国企业列支与本企业有关的总机构管理费,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当地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五、关于取消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审批问题
《后续管理》中第六条“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部门是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报送有关资料被确认后的首个纳税季度开始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六、关于取消企业借款利息的审批问题
企业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借款合同。
境(内)外借款利率比照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执行。
七、关于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批问题
企业在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后,应在报送首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购进的发票或用于投资的合同、出让方提供的已使用年限的文字说明以及受让方尚可使用年限和保留残值等有关文字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