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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
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7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后续管理》)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审批问题
  凡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认可,并在征管软件的纳税鉴定模块中添加相应标识。
  企业以后章程修改或变更,应在发生变更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附送修改或变更后的章程、决议等资料,凡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由合作各方分别申报纳税。
  二、关于取消企业改变折旧办法审批问题
  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或改变原有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方法的,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采用或改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见附表一)。
  三、关于取消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问题
  《后续管理》中坏帐损失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失。企业扣除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区别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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