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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采暖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采暖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使用面积之中。
  阳台内没有采暖设施,但与采暖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面积之中。
  第八条 采暖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采暖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第三章 多功能综合楼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九条 多功能综合楼采暖的使用面积按采暖的建筑面积减掉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来计算。
  第十条 多功能综合楼层高以3米为界,每增加0.2米,增加4%基础采暖使用面积,4米以内(包括4米)以此类推;4米以上的,增加2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5米以上(不包括5米)的,增加4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6米以上(不包括6米)的,增加100%的基础采暖使用面积。

第四章 商住楼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商住楼是指底部单层或多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住宅的建筑物。商住楼按用途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商用部分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住宅部分按照住宅采暖使用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商住楼共有面积根据住宅和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将全幢的共有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商业部分各自的共有面积再分摊到相应的用户。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改为商用房的,采暖使用面积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

第五章 其它建筑采暖使用面积的计算

  第十四条 车库、地下建筑等采暖面积的计算,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商用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用户自改夹层的,按实有层数计算。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之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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