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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2004]4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搞好培训工作,使相关人员理解掌握《规定》的内容,做好采暖使用面积的测算工作。要充分搞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居民了解《规定》,取得居民的配合,以便顺利及时地完成测算工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的热用户。

第二章 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 参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第四条 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采暖的阳台面积及采暖的公共面积。
  第五条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间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套内各功能空间包括居住、活动、生活辅助、交通、贮藏等空间。
  第六条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设有保温层时,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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