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徽志
2.1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图案中间由岭南名山和滨海风光,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中、英文字体组成(见附件)。
2.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统一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由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
2.3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设置于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正面。
2.4 代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旗、区徽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使用的各种标牌、印刷品、宣传品、信笺等使用“徽志”图案必须与公布的“徽志”图案一致,不得对“徽志”图案作增加、删减、变形、组合或其它任何修改。省级风景名胜区生产经营的旅游商品、纪念章以及包装物上不得使用“徽志”图案。
三、标志
3.1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省政府批准时间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等内容组成。
3.2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应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3.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设置形式:
3.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3.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 0.3—0.6米。
3.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 字体:黑体;
3.4.2 字型:魏碑、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