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省级风景
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为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提升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形象,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城乡建设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制作、使用和标志、标牌的设立,提高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制作、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1.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特点鲜明的标识系列。
1.5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徽志由省统一制作;标志、标牌由风景区进行专门设计和制作,报省建设厅备案。
1.6 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徽志和设立标志、标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