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教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各学校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鼓励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多种安置途径,为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二、未聘人员安置
(一)新增教职工未聘人员。
2004年9月1日后,新增的教职工按照自治区合同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经试用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原有教职工未聘人员的安置。
2004年9月1日前,在编、在岗、在册的教职工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学校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2.交流安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待岗人员跨学校、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或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3.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4.提前退休。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男年满5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6.内部退养。工龄满20年且年龄满45周岁的未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学校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发放离岗待退工资。内部退养期间,其年度考核结果可视为称职,其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提前退休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