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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2004年9月1日以前,对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未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跨校安置、进修学习、提前退休、病退、离岗待退、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分流。
  (二)中小学特级教师、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以及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长期聘用合同不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确需延长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方可延长退休年龄。延聘年龄男教师为63岁,女教师为58岁。
  七、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制度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教育行业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我市中小学工作。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任用制度,在学校形成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使外部的人才能够引进来,内部的人才能够留得住、出得去。
  (二)完善校级、区县级、市级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制度,每三年命名一次。
  (三)建立乌鲁木齐市和各区县中小学教师人才库。对所属学校教师进行有序交流、统一调剂。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管理机制。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鼓励优秀教师到农牧区、边远学校任职、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盘活教育人力资源。
  八、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各族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县和学校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聘用制方案、人员分流方案等,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县)所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自治区《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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