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行中小学校教职工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通过实行聘用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自2004年9月1日起,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一旦签订聘用合同,即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
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含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
在实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比例不能低于该学校在编、在岗、在册少数民族教职工人数的80%。
(三)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学校应在核定的教师职务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强化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理顺评审与聘任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
(四)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自2004年9月1日起,学校为聘用人员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根据国家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强化分配激励机制
(一)在科学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对学校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结余留用,超支抵扣。学校可以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
(二)在科学设置学校内部岗位的基础上,在学校内部实施岗位工资制。以岗位技术含量、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绩效为指标,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学校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量大小、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能胜任教学工作并上足课、上好课、师德高尚、教技精湛的教师多受益。制定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实行重奖,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实行岗位工资后,教职工现行的工资将作为档案保留,作为退休、调动时的依据。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形成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