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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以实行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岗位结构工资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符合我市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一)严格编制管理。根据中小学校教育层次、地域和不同特点,结合学校发展规模及课程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编制。对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在编制核定时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商定。
  (二)科学设置机构。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中小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同时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教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
  (三)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岗,压缩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对于民语系学校、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可适当放宽。
  中小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校长、书记结构工资统一调配制度,校长、书记的工资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条件具备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三)深化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实和优化中小学校管理队伍。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不拘一格、择优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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