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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4]1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4]1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人[2003]23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丰富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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