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6月1日已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供热行业服务,现将《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原规范和标准废止,请各地按照此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条 依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按照省建设厅印发《城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供用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岗位标志,岗位标志明显,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室内外卫生整洁。
第三条 供热期间,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用户来访或来电,应主动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用户意见,说话语气温和,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不冷落用户。
第四条 及时解释或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办事认真,不扯皮,不敷衍,不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对一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准确记录。及时解决上级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并限期答复。
第五条 按规定准确、熟练办理业务,证件、票据、凭证当面交待清楚,无差错,不得刁难、要挟用户。
第六条 检查、走访或测温、收费时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对用户应致谢。工作完毕请用户签字,礼貌道别。发现用户有违章行为,要按程序照章处理,不得乱收费。
第七条 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并及时准确记录测量结果,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测温记录。用户室温要达到《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标准,即: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97%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