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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行政区划管理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划分行政区域,搞好行政区划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编制《辽宁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促进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预见性与整体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关于搞好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编制《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区划调整规律,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及各地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通过合理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建立和不断完善符合辽宁特点的行政区划体系,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编制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生产力可持续发展。行政区划调整要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要有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包括重要工矿业、大型港口、交枢纽及重要旅游区的发展建设,促进城乡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中心的形成和城市化的进程,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二)有利于行政区划合理布局。行政区划调整要体现有利于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条件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国家对所属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要求。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行政区划的调整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不能过于超前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要把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发展阶段和各阶段发展目标,确定调整骤。
  (四)与整体发展规划相协调。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应与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及其他资源开发规划、各项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各个局部的行政区划调整要与全县(市、区)、全市、全省的整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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