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文明委[2004]9号)
各区、县级市文明委,市直局以上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文明办反映。
特此诵知
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市创建文明示范村工作,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实效性,根据《广州市创建文明示范村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一、考评范围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和从化市、增城市被列入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试点的各村。
二、考评内容
考评采用百分制,凡在考评中达到90分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
(一)基本条件。凡参评的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及无发生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1)评选当年该试点村所在镇和行政村的主要领导干部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2)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的情况;
(3)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二)达标条件。该试点村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依照以下要求进行考核,共7个方面27条。
(1)组织坚强,制度健全(10分)
第一条 (4分) 领导班子坚强。党组织在推进村务建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固本强基工程,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村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领导班子没有违法乱纪现象,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村民对村委会满意率高于85%。
第二条 (3分) 党员教育有方。对村内的离退休党员、下岗职工、务农村民、外来人员、末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时开展党组织生活和各类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发挥党员在文明创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