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不统一,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对“沙滩车”类产品应如何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沙滩车”类产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沙滩车”类产品属于“小汽车”范围,应征收消费税。
二、对“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第
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