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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强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凡参保患者住院时间超过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年度《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的住院平均天数,定点医疗机构对此应主动作为重点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书面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未按规定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的,其超过规定天数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
  (四)加强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对住院次均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病例,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会同承保商保的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对参保患者进行面访,对经治医生进行咨询,对病历、医嘱、清单进行检查核对等。
  (五)2004年9月1日开始,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传送在院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日清单,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应传送出院患者病案首页,否则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审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参保人员大型仪器检查与治疗、贵重药品与辅助药品的使用、大额处方等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审批制度,于2004年8月底前出台并付诸实施,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加强必要审批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各部门特别是医保管理部门作用。
  四、加强稽核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联合承保商保的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巡查、稽核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将依协议要求,一律按3倍进行扣罚。对重大案件将报请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卫生、药监、财政、纠医办等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的,提请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进行身份识别,检查社会保障卡、医保病历本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将诊断、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在医保病历本上。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对冒卡就诊住院、挂床住院,以及把口腔镶配、美容整形、保健推拿等非医保项目套改医保项目进行串换刷卡结算等医疗欺诈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每查实1起医疗欺诈和严重违规行为,将停止违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服务一个月;累计2起的,停止违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服务三个月;累计3起的,停止违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服务半年,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重新申报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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