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强化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2004]1号)
省部属驻榕各参保单位、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针对省级医保目前出现的医疗费用上升过快过猛,医保基金近几个月来已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遏止医疗费用的过快过猛增长和浪费现象,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7月28日省级医保2004年上半年定点医疗服务管理通报会、8月11日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专题会、8月13日省医改办主任(扩大)会议精神,经多次研究并征求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现就强化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与门诊特殊病种(不含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实行平均次均费用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依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平均次均费用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实结算,并予以表扬;年度内平均次均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其超过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进行门诊定额总结算。
(二)为防止分解处方,参保患者每日只能在1家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结算(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当日内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医院多次就诊,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就诊次数累计为1次、医疗费用累计为1次费用作为结算依据。参保患者如因病情同日内需要到他家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持发票、门诊记录等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二、加强住院医疗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提供所在单位介绍信,灵活就业人员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介绍信。急诊住院应在3日内补办住院介绍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医疗费用时,应附参保人员单位介绍信,否则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结算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应刷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刷社会保障卡,应在3日内补刷,3日内未刷卡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认可。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经治医院应认真核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单位介绍信等,住院期间应收管参保患者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