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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十五)物业在发出入伙通知书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自发出入伙通知书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达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的方可发出入伙通知书。
  (三十六)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三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申请一户一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已建成的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改造,实行一户一表,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自用部分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由业主承担。
  七、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三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载明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三十九)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四十)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2、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业主大会与上述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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