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合肥市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备案登记表》;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应当提供《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表》。
五、物业管理企业
(二十九)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3、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
4、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应当与业主或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做好移交准备,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帐册、设施、设备,移交后退出小区的物业服务;
5、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6、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小区内住户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1、按约定收取费用,对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
2、劝阻和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3、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服务;
4、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纠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对连续12个月没有物业管理项目的企业,将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六、物业服务收费
(三十三)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三十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