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牵头进行换届选举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十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组建、换届、改选等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示资料;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示资料;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房屋所有权有关证明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凭备案表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十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建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九)提倡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三、物业配套设施设备
(二十)规划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许可时,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并在小区建设过程中严格监督,使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建成。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