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名单数业主组成,其成员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长期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十)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合法程序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业主的,可以按程序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十一)现有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业主。
(十二)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每证一投票权。单个业主所占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但物业使用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十三)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首个组团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以后每期建成入住后再增选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重新选举。
(十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与原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