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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政[2004]100号 2004年8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房地产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社区管理主要负责户籍、治安、计划生育、征兵、民政优抚、爱国卫生等管理工作以及退休、就业保障等社会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四)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由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五)对建设单位已经撤走或建设单位牵头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会议,应当在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由筹备组决定,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小区内公示1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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