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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8月24日至9月5日)
  1、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根据自查内容,逐一对照自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按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档报所属区、县建委。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汇总情况上报市建委市场处。
  2、各区、县建委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和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将其作为重点抽查的对象。
  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过程中,市建委将公布一批已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
  (三)联合抽查阶段(2004年9月6日至9月30日)
  1、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和社会举报,市建委和各区、县建委将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又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联合抽查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25日前将单位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建委市场处。市建委将召开总结大会,并同时再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
  六、组织领导
  此次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建委主任刘永富全面负责,市建委各分管领导与职能处室及直属单位按分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县建委主任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七、具体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委对属地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建委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汇总统计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市建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与各区、县建委密切合作,认真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消极应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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