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使用外地零散民工,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中介机构管理。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或旁站不到位,不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工程检测单位不按标准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六)房屋拆迁管理。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转让拆迁业务,无资质或越级承揽拆迁业务,未按照规定落实拆迁现场公示制度,伪造、涂改、转让拆迁资质证书,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材供应单位,房屋拆迁企业。
四、检查方法
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要通过自查自纠,确实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区县建委要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抽查,依法查处和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以此促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五、时间步骤
从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
1、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向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2、市建委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区、县建委部署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各区、县建委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布置自查自纠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