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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四)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使用外地零散民工,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中介机构管理。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或旁站不到位,不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工程检测单位不按标准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六)房屋拆迁管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转让拆迁业务,无资质或越级承揽拆迁业务,未按照规定落实拆迁现场公示制度,伪造、涂改、转让拆迁资质证书,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材供应单位,房屋拆迁企业。
  四、检查方法
  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要通过自查自纠,确实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区县建委要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抽查,依法查处和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以此促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五、时间步骤
  从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
  1、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向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2、市建委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区、县建委部署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各区、县建委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布置自查自纠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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