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行
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京建法[2004]471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严肃查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首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内容
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至今开工的建设工程。检查的重点是:
(一)发包承包。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二)工程开工竣工。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而不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不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施工起重机械、设施验收,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不予消除,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地下管线损坏,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建材供应单位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供应的产品无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材料无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