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居住异地的企业离休干部及由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企业精减退职职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和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省部属企业离退休人员一并列入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范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做好居住异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信息反馈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