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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必须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移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期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机构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审批手续,交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机构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主要承办机构收到服务中心转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承办机构应当告知服务中心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主要承办机构应当告知服务中心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主要承办机构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会办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主要承办机构告知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机构与会办机构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移送服务中心。
  1.主要承办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送会办机构;
  2.会办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主要承办机构;
  3.主要承办机构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最终审查,办理许可决定文书,于承诺期限届满前移送服务中心。
  (三)主要承办机构认为不能在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省林业局承诺的办理期限届满后到服务中心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由服务中心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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