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服务中心和省林业局公众网站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三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省林业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督促承办机构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办理申请书报省林业局负责人批准,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七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由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听证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当每10日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统计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二十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立即转交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当场(日)办结,并由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一)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机构审查,承办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服务中心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