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行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和行政服务的管理;
(五)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六)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八)指导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三)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四)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负责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等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机构;
(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四)负责行政许可咨询、办理当场作出决定的林业行政许可业务;
(五)负责行政许可的其他服务工作。
服务中心人员由各有关处室抽人组成。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服务中心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服务中心和省林业局公众网站上公示省林业局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省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