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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3、抄表收费。查抄表及时、到位,抄表收费单要及时告知用户,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实行全年无假日收费制度,代收费委托银行办理,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以电话告知或者发催交单的方式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停气预告。因维修或其他工程施工须暂停或降压供气,应提前24小时在新闻媒体上或其它方式发布停气或降压供气通知(紧急事故除外),并在12小时内恢复燃气正常供应(紧急事故除外)。
  5、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行围栏施工,设置警示牌和夜晚警示灯。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料净场清,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6、液化气供应。灌装重量误差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供应的液化气瓶做到安全无泄漏,不合格瓶、超期瓶保证不出站。用户要求预约送气上门服务的,保证当天内送达。
  7、热线服务。为方便用户咨询、预约拆、改、迁燃气设施及液化气送气服务和故障报修服务,企业应开通24小时用户服务热线,热线电话号码通过收缴费通知单发放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咨询做到有问必答,预约服务、故障报修、投诉等电话记录完整,并及时流转到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实施,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用户。
  8、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用户的咨询、投诉,不论是否本职范围内的事情,都必须热情主动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电话咨询或者投诉,一时无法解决或者解答的,应留下用户的通讯办法,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衔接,有关部门受理后,应立即以回电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9、投诉处理。公布用户投诉电话,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告知投诉者如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还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附件3:

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客运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行业监管和服务内容:
  1、规划、建设计划。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依法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内容,如车辆增长、线路设置及公交场站设施分布等,方便社会各界了解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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