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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供水、
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赣建城[2004]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
  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些行业的服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直单位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84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精[2004]138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西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和《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及相关交通局、水务局将本地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公开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江西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行业监管和服务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水质行业监管;对城市按规定设置的测压点压力进行抽查,并在媒体公告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如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供水企业对外服务相关承诺的服务质量,结合行风评议等活动进行抽检,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3、城市供水安全监督。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安全供水。
  4、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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