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4]检35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各设区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
二、在标价方式上,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中英文明码标价签的通知》(闽价[2002]检644号)的要求,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内容实行中英文同时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