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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
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22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于7月1日实施。为了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将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和加快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按照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我厅对2002年制订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以及其他工资制度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各类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制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调整本企业工资制度的工资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选择高、中、低位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执行。
  1.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基础上,保持原有等级、岗级,按照增加同一差额调整的(见表一—表三)。其中纺织、航运企业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制定,可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工资改革指导意见或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9)81号)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的,供企业参考(见表四—表九)。
  3.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后,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的工资标准数额,并依此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计算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计发或扣减项目的标准基数和支付职工个人相对固定工资收入的依据。
  二、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本地职工工资水平和本单位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水平,就工资增长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把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增长与工资增长同步安排。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协调企业行政方和职工代表就工资增长方案进行协商,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资增长方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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