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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五、执法检查的处理
  (一)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分别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和《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可送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可陈述理由、说明原因。但《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一经作出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二)对自查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提交本级地税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及时整改。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过错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六、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建设“平安浙江”而聚财的观念,充分认识今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见附件),并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五)各级地税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市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市局应逐个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认真进行整改;省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查出的问题,省局将逐个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时整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在执行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七)各市局应于2004年10月30日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局。市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所属县(市)局检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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