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重点管理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5、有无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无违规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6、有无违规审批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严格控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三大行业的企业实行减免税;
7、延期缴纳税收是否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逐级报省局审批,滞纳金是否严格依法加收。
(三)对基层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的所得率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所得率标准;
2、对“双定”户“定期定额”的核定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定期定额;
3、是否按规定印制、发售、开具、保管、缴销发票;
4、简易处罚程序是否严格按《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严格按规定实施,并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全面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税收征管。
(四)应该上划省局直属一分局征收管理的税、费、基金,是否按规定执行。
(五)2003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市、区)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应达到100%。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低于3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包括政府涉税抄告单);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七)其他方式。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8月25日至9月15日为自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局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