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请审核全省
地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项目公示内容的函
(浙地税函[2004]367号)
浙江省物价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要求,现制定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内容如下,请予审核。
2004年8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项目公示内容
收费单位: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包括宁波)、税务分局、税务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收费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需要领购和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409号、浙财综[1998]145号)
收费项目:浙江省地税发票工本费
收费标准:见《浙江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略)
其他未列入附表的特殊规格发票工本费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印刷成本加10%差率核定。
收费范围:地税监制的普通发票
计费单位:订本式发票按本计费、电脑发票按份计费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附件2:
浙江省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