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完善服务,提高水平。要按照构建科学、完整的公共卫生体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各环节、网络各结点的职责,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健全和完善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
三、强化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一)加强建设程序管理。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严禁“豆腐渣”工程。
(三)加强项目规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标准和规模,不得擅自扩大。确因需要调整规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出现“半拉子”工程。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求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准用国家建设资金置换已经投入建设项目的其它建设资金,不准用于购置与项目建设无关的非生产性用品,不准人为滞留、欠拨、压拨项目建设资金。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领导,建立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责任制。市、县政府是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责任制,将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项目检查监督制度,市、县政府至少每半年对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进行一次检查督导,并通报检查督导情况。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规划内所有地方配套资金,应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并按要求落实到位,不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要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按月向上级政府报告项目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部门职责,大力支持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方案论证、配套资金安排、土地划拨、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各项支持。涉及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事情,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卫生部门要制定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拨付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帐户予以落实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专项审计,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方向;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建设用地,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地,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