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
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涉及地税局管征范围的条款(第
十一条至第
十六条)摘转如下,并就第
十二条的后续管理作补充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摘转内容
“十一、取消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经代表机构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我局于2003年3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范围及具体管理要求做出了调整,取消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审批要求。国务院取消此项审批后,各地应继续依照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