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4.1.2 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建设厅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10日内向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4.1.3 报告内容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事故处置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1 省建设厅派出督察组,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厅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汇报有关情况。
  4.2.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2.3 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